美國. 最高法院的親仲裁趨勢似乎完好後,口頭辯論中的一個關鍵的情況下,詢問是否應該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性的法院或者仲裁員自己者,治星期一.
消費者團體說,案件的結果, 租一個中心, 西v. 傑克遜, 可以決定法院是否有任何在勞資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監督的作用, 他們認為朝雇主的偏見. 商業團體, 對他們來說, 不想法院的猜測他們所看到的為有效仲裁協議商定.
“如果企業雙贏, 這真的會是一個分水嶺案件,” 迪帕克古普塔說, 公共公民律師, 它聲稱,仲裁員規則對消費者 94 %的時間.
在過去的二十年, 高等法院裁定,以加強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. 週一, 少數法官出現急於改變這種趨勢, 雖然幾個似乎認為,法院應該發揮一定的作用,在檢查尤其是令人震驚的協議. 利特勒門德爾松的達拉斯律師羅伯特弗里德曼, 代表企業方的情況下, 敦促法院繼續實踐 “發送非常, 非常複雜的問題,以仲裁員” 而不是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