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化媒體, 比如e-mail, 已獲得牽引力. 為了避免在電子郵件一代所犯的錯誤, 企業必須弄清楚就如何最好地收集和保存的事件,它是需要的eDiscovery社會化媒體內容的方式。, 這種做法是極其不成熟的。一刀切, 15% EDJ的雲和eDiscovery受訪者表示曾收集從一個流行的社交媒體服務.
只是因為社會媒體是不是今天的主要來源的eDiscovery並不意味著企業不應該解決這個問題作為一個整體的eDiscovery戰略的一部分.
法律界通常等待判例法確立的遊戲規則。有可能不是一個壓倒性的社會媒體有關的判例法, 但要注意的一個重要的情況下是“NTL公司在Re, 股份有限公司. 證券訴訟; 戈登合作夥伴, et al., 原告, -針對- 喬治小號. 布盧門撒等。 al., 被告人。“從本質上講, 公司是鉤上的社會媒體的eDiscovery. 按照,如果一家公司的“訪問文件進行業務, 管有, 保管或控制文件,對發現的目的。“[1]

